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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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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使用暴力、威脅、虐待等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 構成要件 == === 内容 ===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暴力、威脅、虐待等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行為對象既包括婦女,也包括幼女,還包括男子。 行為的方法必須具有強迫性,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 在他人不願意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使用強制手段迫使其從事賣淫活動。 # 他人雖然原本從事賣淫活動,但在他人不願意繼續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使用強制手段迫使其繼續從事賣淫活動。 # 在他人不願意在此地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使用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在此地從事賣淫活動。 行為的內容必須是迫使他人賣淫。強迫他人與特定的個人性交或者從事猥褻活動的,成立強姦、強制猥褻等罪。 被強迫者實施了賣淫行為的,強迫賣淫行為即為[[既遂]]。 === 責任形式 === 責任形式為[[故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認定 ==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對被組織者實施強迫行為的,只認定為[[組織賣淫罪]];但如果被強迫者與被組織者不具有同一性,則應將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行為人強迫婦女僅與自己發生性交,並支付性行為對價的,應認定為[[強姦罪]],不得認定為強迫賣淫罪。一方面,被害婦女的行為不符合賣淫的特徵;另一方面,如果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強迫賣淫罪,那麼,以金錢、財物引誘婦女與自己通姦的行為,也成立[[引誘賣淫罪]],這恐怕不合適。但是,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從事賣淫,並在他人賣淫的過程中,與其性交或者實施其他猥褻行為的,或者為了迫使婦女賣淫而強姦婦女的,則應認定為強迫賣淫罪。 == 處罰 == 根據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 #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 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 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 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 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強姦後迫使賣淫”,一般是指將強姦行為作為強迫他人賣淫的手段,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後,迫使其賣淫;包括強姦未遂後和著手實行強姦但中止後迫使賣淫。對於輪姦婦女或者幼女後迫使賣淫的行為,存在三種處理辦法: # 評價為“強姦後迫使賣淫”與“輪奸”的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處; # 認定為數罪(強姦罪與強迫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 # 認定為強迫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 張明楷教授傾向于第三種處理辦法。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時具有迫使其賣淫的故意,或者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後隨即產生迫使其賣淫的故意,進而迫使其賣淫的,以及在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機會中迫使其賣淫的,均應認定為強姦迫使賣淫。但是,在強姦行為結束後一定時間產生強迫其賣淫的故意,進而迫使其賣淫的(不具有結合犯特徵的),則應實行[[數罪並罰]]。 根據刑法第361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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