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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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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u>承諾</u>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爲]]。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因爲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據金額,而該付款人在出票時並未在票據上簽章,並非票據債務人,無當然的支付義務。爲使[[票據法律關係]]得以確定,就需要確認付款人能否進行付款,于是就設計了匯票的承兌制度。 == 一般原則 == # [[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决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爲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係或依承兌協議,應爲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 [[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爲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爲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視爲拒絕承兌。 # [[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視爲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 == 提示承兌 == {{:提示承兌}} == 承兌程序 ==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匯票時,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第[[3]]日爲承兌日期。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條件;如果承兌附條件,視爲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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