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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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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 == === 法定解除權 ===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例如,《民法典》第778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就賦予了承攬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法定的解除權,一旦行使此種解除權就導致合同的終止。 == 義務 == === 親自完成主要工作 === 《民法典》第772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承攬人負有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義務。它包括兩方面內容: * 一是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所謂“自己的設備”不僅應包括承攬人自己所有的設備,也應當包括自己租用的設備。承攬人租賃他人的設備,或者僱傭他人也符合法律的要求。 * 二是承攬人必須自己完成“主要工作”。 依據《民法典》第773條,承攬人可以不經定作人同意而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當然,如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所謂“主要工作”,是指完成承攬合同約定任務中的主體性的、基礎性的和大部分的工作。主要工作一般對工作成果的質量起著決定性作用,通常來說,其技術要求也相對較高。例如,在定製服裝時,量體裁剪和整體裁剪是承攬人的主要工作。當然,在具體的合同類型中,還要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主要工作的具體內容。就承攬人所負有的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義務而言,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另行作出約定。 所謂“輔助工作”,是相對於“主要工作”而言的,它是指承攬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一般而言,輔助工作只是對主要工作起協助和完善性質的工作,其並不構成承攬工作的主要內容,可以協助承攬工作的完成。例如,在加工產品的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完成產品的加工之後,將包裝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則第三人的工作就屬於輔助工作的性質。 === 按照約定選定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 承攬合同應當對由哪一方提供材料作出明確約定。如果合同約定承攬人提供材料,依據《民法典》第774條,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承攬人對其提供的材料負有[[瑕疵擔保義務]]。承攬人以次充好或者故意隱瞞材料瑕疵而造成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了保證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合同約定,承攬人在選定材料後,必須要接受定作人的檢驗,以確定材料是否符合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滿足承攬工作的需要。 === 檢驗和受領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 在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情況下《民法典》第775條規定,承攬人負有檢驗和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義務,具體包括: # 及時檢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義務。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承攬人應當確認並通知定作人。如果材料不符合約定,承攬人有權拒絕,並且可要求定作人替換。 # 如果發現材料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時,應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包括支付價款,由承攬人代購等其他方式。 # 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義務。例如,在修理手錶時,修理師不得將定作人手錶中貴重的零部件偷換成廉價的零部件。此種義務的履行既是[[誠信原則]]的具體要求,也是維護定作人的合法利益所必需的。 === 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義務 === 《民法典》第784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承攬人的保管義務包括三方面: # 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義務。妥善保管材料,包括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等。 # 對加工、修理的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在大多數國家法律中,承攬人都負有防止加工、修理的物毀損、滅失的義務。例如,定作人將一批鋼材交付給承攬人,委託承攬人加工某種型號的機器部件,承攬人即應當妥善保管該批鋼材,而不應將其放在潮溼的地方使其生鏽。 # 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在定作期限內,承攬人在交付工作物之前,也應當對標的物盡到善管義務,妥善保管,以防止發生毀損滅失的情形。此種義務是法定合同義務。因違反這一義務而造成損害,承攬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這幾項義務,都可能構成違約責任。另外,對於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還可能構成[[侵權]]。 === 及時通知義務 === 《民法典》第776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圖紙來進行加工,才能保證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的要求。因此,一旦承攬人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收到承攬人的通知之後,應在規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給予答覆,並採取措施。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使承攬人造成工期延誤或者重新修改或返工等,由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由定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 接受定作人監督檢驗 === 《民法典》第779條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這就確立了承攬人有接受定作人監督檢驗的義務。所謂監督檢驗,是指定作人在承攬人工作期間,對承攬人的工作(如工程進度等)進行必要的檢查、監督,對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圖紙和技術的要求等進行必要的檢驗。所謂必要,是指為了實現[[合同目的]]而必需的監督檢驗。“必要的監督檢驗”,應當依據合同的性質和工作的難度等因素具體確定。同時,《民法典》第779條規定,定作人在監督檢驗承攬人的工作時,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也不能將其在監督檢驗過程中所獲知的承攬人的商業祕密透露給他人。 === 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 ===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所應履行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結果性債務,承攬人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這是承攬人所負擔的基本義務。依據《民法典》第780條,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三項內容: # 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如果工作成果的交付遲延是因承攬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則承攬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攬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應當有權請求承攬人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過分加重承攬人負擔的除外。 # 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當與合同的約定相一致,非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更不能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方有權拒收並可要求賠償損失。此外,承攬人也應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 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量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未按規定的數量交付的,應照數補齊,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賠償損失。例如,承攬人按照他人的要求定作十套西服,但在規定的期限內只能交付一套,定作人有權拒絕接受其交付的一套西服。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包裝標的物的,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 ; 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責任 依據合同規定的質量而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攬人的主給付義務,違反此種義務自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781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承攬人違反約定的質量要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責任的承擔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第一,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通常來說,承攬合同中的質量要求都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凡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都構成違約。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質量標準和要求,則應當符合工作成果的通常效用。例如,沒有按照定作人指明的材料施工,將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偷換,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技術條件和圖紙進行工作,違反規定的技術規程等。 第二,工作成果經驗收不合格。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後,應當由定作人驗收。如果經驗收確定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應當通知承攬人。定作人在承攬人提出驗收的要求後,在合理期限內沒有驗收,或者超出合理期限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工作成果合格。 當然,如果工作成果不合格是因為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承攬人不承擔瑕疵履行的責任。儘管承攬合同所確立的債務屬於結果性債務,但是,在確定責任時必須要考慮不能實現特定的給付結果的原因。如果確實是因為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承攬人則不應當負責。 依據《民法典》第781條,在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下,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例如,因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導致定作人未能履行其他的合同義務,定作人對其他人承擔的賠償也屬於此處所說的損失。 ; 不按期交付工作成果的責任 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不僅要符合質量要求,而且應當符合約定的期限。承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承攬人如果能夠證明是由於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遲延,或者證明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於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 保密義務 === 《民法典》第785條確立了承攬人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因為承攬人在訂立和履行承攬合同的過程中,可能瞭解定作人的一些[[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如果洩露出去,將會給定作人造成損失。所以,在工作期間,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的技術資料、信息和文件等妥善保管。在承攬合同終止後,承攬人應當將有關定作人的信息資料返還給定作人,承攬人不得私自複製和保留這些技術信息資料。保密義務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前,而且在合同關係結束後,此項義務也仍然存在。 [[Category: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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