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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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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說:“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 折換辦法 == 具體的折換辦法是: * 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 * 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 * 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以脊杖二十,就地配役3年。 == 利弊 ==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具體執行當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說:“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 [[Category: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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