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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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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搶奪''',係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 搶劫罪的法律擬制 == 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即只要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就以搶劫罪論處,而不要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該規定屬於[[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首先,雖然刑法同時規定了搶劫罪與搶奪罪,但對於這兩個犯罪的關係,刑法完全沒有必要設置注意規定。其次,刑法所規定的是“攜帶”兇器搶奪,攜帶兇器與使用兇器具有原則區別;易言之,攜帶兇器搶奪原本並不符合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如果沒有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規定,對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搶奪罪。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仍然規定對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以搶劫罪論處,就說明本款屬於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 之所以設立該規定,是因為在搶奪案件中,被害人能夠當場發現被搶奪的事實,而且在通常情況下會要求行為人返還自己的財物;而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客觀上為自己抗拒抓捕、窩藏贓物創造了便利條件,再加上主觀上具有使用兇器的意識,使用兇器的可能性非常大,從而導致其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與搶劫罪沒有實質區別。 == 攜帶 == '''攜帶''',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場所,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附近,將其置於現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 ===攜帶與持有=== 攜帶是持有的一種表現形式。持有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而不要求行為人可以時時刻刻地現實上予以支配;攜帶則是一種現實上的支配,行為人隨時可以使用自己所攜帶的物品。 ===表現形式=== 手持兇器、懷中藏著兇器、將兇器置於衣服口袋、將兇器置於隨身的於提包等容器中的行為無疑屬於攜帶兇器。 “攜帶”既可能表現為行為人事先準備好兇器,出門後便一直攜帶,然後伺機搶奪,也可能表現為行為人在搶奪之前於現場或現場附近獲得兇器(如撿起路邊的鐵棒等), 然後乘機搶奪。 此外,使隨從者實施這些行為的,也屬於攜帶兇器。例如,甲使乙手持兇器與自己同行,即使由甲親手搶奪丙的財物,也應認定甲的行為是攜帶兇器搶奪(以乙在現場為前提,但不以乙與甲具有共同故意為前提)。 ===攜帶不要求顯示=== 張明楷教授認為,攜帶兇器應具有隨時可能使用或當場能夠及時使用的特點,即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但是,不要求行為人顯示兇器(將兇器暴露在身體外部),也不要求行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攜帶著兇器。因為從用語來看,攜帶(物品)一詞並不具有顯示、暗示物品的含義;從構成要件符合性方面來看,顯示或者暗示自己攜帶兇器進行搶奪的行為,本身可能符合普通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從實質上看,這種行為比當場揚言以進行暴力威脅的搶劫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將攜帶兇器搶奪限定為必須顯示或者暗示自己攜帶著兇器而搶奪,刑法第267條第2款就喪失了法律擬制的意義,而成為注意規定。再者,搶奪行為大多表現為乘人不備而奪取財物,既然是“乘人不備”,通常也就沒有顯示或者暗示兇器的現象。 ===攜帶不要求使用=== 基於同樣的理由,更不要求行為人使用所攜帶的兇器。如果行為人使用所攜帶的兇器強取他人財物,則應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規定。行為人在攜帶兇器而又沒有使用兇器的情況下搶奪他人財物的,才應適用第267條第2款的規定。所謂沒有使用兇器,應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針對被害人使用兇器實施暴力;二是沒有使用兇器進行脅迫。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並直接針對財物使用兇器進而搶奪的,則仍應適用刑法第267條第2款。例如,行為人攜帶管制刀具尾隨他人,突然使用管制刀具將他人背著的背包帶劃斷,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財物的,應適用刑法第267條第2款,而不能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規定。 ===攜帶要求具有準備使用的意識=== 攜帶兇器不是一種純客觀事實。由於性質上的兇器屬於違禁品,故攜帶者通常具有使用的意識,不會產生認定上的困難。而用法上的兇器是可能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如果行為人已經使用所攜帶的菜刀、鐵棒、石塊等殺傷他人或者威脅他人,這些物品肯定屬於兇器。但如上所述,在攜帶兇器搶奪的場合,行為人並沒有使用所攜帶的物品;要認定行為人所攜帶的物品屬於兇器,還得從主觀方面加以認定,即要求行為人具有準備使用的意識。準備使用的意識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在搶奪前為了使用而攜帶該物品。二是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攜帶可能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在現場意識到自己所攜帶的兇器進而實施搶奪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攜帶某種物品,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宜適用刑法第267條第2款。 ==攜兇搶奪致人死傷== 攜帶兇器搶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致人重傷、死亡的,既可能僅評價為一個加重的事後搶劫(攜帶兇器搶奪也可以僅評價為搶奪),也可能評價為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普通搶劫)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一般來說,對此宜評價為數罪實行並罰;但是,如果評價為一個加重的事後搶劫處罰更重的,則應評價為一個事後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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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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