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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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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法定退夥]],亦稱'''當然退夥''',是指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原因而退夥。一旦法律所規定的這些原因出現,合夥人就失去繼續作為合夥人的資格。</onlyinclude> == 原因 == <onlyinclude>我國《合夥企業法》第48條對當然退夥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 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法院[[強制執行]]。</onlyinclude> 如果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並不必然導致退夥。此種情形下,若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合夥人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則該合夥人退夥。 === 與強制退夥之區別 === 當然退夥與[[除名退夥]]的不同之處在於:當然退夥的原因是客觀性的,應當退夥的合夥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並未實施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而除名退夥的原因是主觀性的,即退夥的合夥人發生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其退夥含有懲罰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斷哪些原因是導致當然退夥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導致除名退夥的原因時,合夥人的主觀狀態即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實施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是關鍵的判斷因素。 == 參見 == * [[強制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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