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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分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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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分類說]],是關於[[證明責任分配]]標準的一種學說,該學說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一直處於通說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立法理論和實踐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onlyinclude>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標準,長期以來存在著爭論。傳統學說有待證事實分類說、法規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其中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通說,並被應用於司法實踐。20世紀60年代之後,德國學者又提出了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等新的學說,企圖取代或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但仍沒有動搖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通說地位。法律要件分類說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一直處於通說地位,對我國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立法理論和實踐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應根據[[實體法]]所規定的法律要件事實的不同類別來分配證明責任。該說總的分配法則是:主張存在權利或其他法律效果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權利或法律效果的發生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onlyinclude> == Rosenberg的規範說 == <onlyinclude> 法律要件分類說中,又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響力者為「規範說」理論,由德國學者羅森伯格(Rosenberg)所提出,其舉證責任分配理論建立在純粹的實體法規結構的分析之上,主張從法律規範相互之間的關係中去發現分配的原則,他按照法條的措辭、構造以及適用順序將民事實體法規範分為兩大對立的規範: # 一是'''權利發生規範''',即能夠引起某一實體權利發生的規範。這類規範又稱為基本規範、請求權規範、通常規範。 # 二是'''與權利發生規範對立的規範''',其中又可分為以下三種規範: ## '''權利妨礙規範''',是指在權利慾發生之時,便與之對抗,使之不得發生的規範。例如,關於當事人主張受欺詐、脅迫而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規範等。 ## '''權利消滅規範''',是指權利發生之後,能夠引起權利消滅的規範。例如,關於債務已履行(清償)、抵銷、債務免除的規範等。 ## '''權利排除規範''',又稱為'''權利受制規範''',是指權利發生之後,在權利人行使權利之時發生對抗作用,而將該權利排除的規範。例如,消滅時效等。 在對實體法規範作上述分類的基礎上,羅森貝克提出的分配證明責任的標準是:凡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當對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就權利妨礙、權利消滅或權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onlyinclude>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在該事實真偽不明時,沒有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主張的權利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其後果就是主張的權利不能成立,通常是敗訴。主張上述事實的當事人就應當對其相應的事實加以證明,這就是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只有在這個意義上,“誰主張,誰舉證”才能成為一個正確的命題。 === 影響 === 羅森伯格的理論後來成為德、日兩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影響最大、長期居支配地位的學說。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亦多數以法律要件學說為通說。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律要件分類說又受到了一些應用於損害賠償訴訟的諸如“危險領域說”“損害歸屬說”“蓋然性說” 等新學說的挑戰。 近年來,通過學界對於羅森貝克、漢斯•普維庭、[[三月章]]等德日法學名家學說的引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頒佈施行,該說逐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者所熟識,並且已經被有意識地運用於民事案件的裁決。可以說,法律要件分類說目前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術界的通說。前述《證據規定》在證明責任分配方面正是借鑒了這一理論,將這一理論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同時也考慮了具體某些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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