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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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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爲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 效力 ==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 * 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爲有效代理; * 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爲。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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