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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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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兩種[[累犯]]之一。 == 要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於特殊累犯的規定。據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一、'''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 只要前罪與後罪是這三類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後罪是恐怖活動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動犯罪,後罪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這三類犯罪,則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條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二、'''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罪'''。 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也不屬於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於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後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後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 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之處理 == 倘若行為人的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被認定為[[反革命罪]],現行刑法也將該罪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技敵叛變罪、間諜罪等),行為人在現行刑法實施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應認定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被認定為反革命罪,但現行刑法未將該罪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組織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等),行為人在現行刑法實施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認定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未被認定為反革命罪,但現行刑法將該行為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為人在現行刑法實施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也不應認定為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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