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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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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解除權]]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以及民事特別法之中,規定了適用特別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 融資租賃合同 ===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依據該條規定,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即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該條即規定了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 === 七日無理由退貨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消費者的撤回權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該條所規定的消費者的撤回應解釋爲法定解除權,不宜理解爲要約或承諾的撤回,因爲在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情形,該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且此種撤回在性質上也不應當屬于行使撤銷權,因爲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並不存在意思表示錯誤、重大誤解等事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沒有出現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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