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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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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監護恢復]],即[[監護人資格]]之恢復,是監護人資格被依法[[監護撤銷|撤銷]]之後又被恢復的制度。監護人資格被依法撤銷之後又被恢復的情況,主要表現在被監護人是子女或者是父母的情形。</onlyinclude> 父母與子女之間本來就有著最密切的血緣親情關係,擔任子女監護人的父母,或者擔任父母監護人的子女,因為過錯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資格。如果該父母或者子女對自己的過錯真心懺悔、願意改過的,法律應該給予其機會,讓其重新擔任監護人,這應該是對被監護人有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條對此作了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 參見 == * [[監護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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