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直接故意”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直接故意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 構成 == 直接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 == 認識因素 == 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認識到危害結果會發生」不是等同的含義,因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意味著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以何種行為對何種對象造成危害結果。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直接故意的認識內容就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而應認為認識內容包括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結果等。 === 直接故意的一般認識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故意是一種實質的故意概念,即並不是認識到行為與結果的單純事實(外部形態)就成立故意,還必須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與結果的危害性質。概言之,成立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法益]]侵犯性。也可以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實質的違法性。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定,直接故意的一般認識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自己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並不只是對外部行為的物理性質的認識,而是必須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例如,行為人向他人頭部開槍時,只有認識到該行為屬於「殺人」行為時,才能評價為「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換言之,對行為內容與社會意義的認識,實際上是對刑法所欲禁止的實體的認識。再如,販賣淫穢物品時,只有認識到自己所販賣的物品具有淫穢性,才是對行為內容與社會意義的認識。如果不識外文的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販賣外文書藉,但根本沒有認識到該外文書藉是淫穢小說,就缺乏對行為的社會意義的認識,因而不具有販賣淫穢物品的故意。 ; 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包括侵害結果與危險結果) 對危害結果的認識不要求很具體,只要求認識到是某種性質的危害結果。例如,故意殺人時,只要求認識到會有人死亡即可,不要求具體認識到誰在什麼具體時刻死亡。對危害結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結果必然發生與可能發生兩種情況;行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種情況,應以行為人自身的認識為準,不以客觀事實為準。即使客觀上只有發生結果的可能性,但行為人認識到發生結果的必然性時,也應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反之亦然。 由於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以及危害結果的認識,故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識,不是故意的獨立認識內容。例如,甲明知自己向乙胸部開槍的行為會發生乙死亡的結果,但開槍行為僅造成了乙的輕傷,乙在去醫院的途中不慎墜河身亡。在這種場合,不能否認甲具有殺人故意。至於甲應否對乙的死亡負責,則是需要通過因果關係的判斷,能否認定甲的行為造成了乙的死亡結果的問題(即在甲的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死亡結果)。 ; 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 某些犯罪的故意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如特定的行為時間、地點、方法、行為對象、特定的主體身份等。例如,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掩飾、隱瞞的是犯罪所得。再如,行為人本來患有嚴重性病,但誤認為自己沒有患性病而賣淫或者嫖娼的,雖然其行為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特殊身份,因而沒有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 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 === [[構成要件要素]]可以分為[[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就符合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而言,行為人在認識到單純事實的同時,就能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進而認識行為的實質違法性乃至形式違法性。例如,行為人在認識到自己向他人胸部開槍時(單純事實的認識),必然認識到這是殺人行為(社會意義的認識),進而認識到殺人行為是侵害他人生命的違法行為(實質的違法性的認識),甚至認識到其行為是符合刑法第232條的行為(形式違法性的認識)。 但就符合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的認識而言,行為人在認識到單純事實的同時,卻不一定能夠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因而不一定認識到行為的實質違法性。例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販賣某種書畫(單純事實的認識),卻不一定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淫穢物品(社會意義的認識),因而不一定認識到了行為的法益侵犯性。這是因為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是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經驗法則或者一般人的價值觀念做出判斷的要素,行為人的價值觀不同於法律法規的價值取向或者不同於一般人時,就可能得出不同結論。例如,某種書畫,一般人均認為是淫穢物品,而行為人卻不認為是淫穢物品。再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毀滅了印有文字的紙張,卻不一定認識到自己毀滅了國家機關公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單純事實的認識(即只要認識到自己販賣了書畫、毀滅了紙張),就成立故意犯罪,顯然不合適。例如,根本不識外文的人客觀上販賣了淫穢的外文小說,如果他沒有被告知為淫穢物品,自身也沒有認識到是淫穢物品,則因為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而不能認定其行為成立故意犯罪。所以,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但如果要求行為人認識刑法上的規範性概念(如淫穢物品概念),也會不當縮小刑法的處罰範圍,而且導致處罰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由於表述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是規範性概念,所以,行為人完全可能沒有認識到規範性概念的法律意義(規範意義)。例如,行為人可能不認識刑法所規定的「淫穢」二字,也不理解刑法上的「淫穢」概念的規範意義。所以,倘若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了「淫穢」概念的規範意義時,才認定其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才以故意犯罪論處,就會不當縮小處罰範圍。換言之,就故意犯罪而言,不能要求行為人像法學家或者法官那樣理解規範的要素。於是,外國學者提出了後述「行為人所屬的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的理論。不過,這一理論針對的主要是社會的評價要素。 張明楷教授認為,就法律的評價要素而言,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作為評價基礎的事實,一般就能夠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規範的要素。例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財產處於國家機關管理、使用、運輸中,就應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該財產屬於公共財產<ref>《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1條第2款</ref>。又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警察持逮捕證逮捕嫌疑人,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 就經驗法則的評價要素而言,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作為判斷基礎或者判斷資料的事實,原則上就應當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符合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例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會使大量的對象物燃燒,或者認識到火勢會蔓延到其他對象物,就能肯定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再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共汽車的關鍵部位(如剎車等),就可以肯定其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同樣,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上的枕木,就可以認定其明知自己的行為「足以使火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具有[[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故意。 問題在於社會的評價要素。德國學者麥茨格爾(Mezger)在賓丁(Binding)之後發展和完善的「行為人所屬的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理論,一直得到普遍承認和適用。該理論認為,在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場合,不要求行為人瞭解規範概念的法律定義,只要行為人以自己的認識水平理解了具體化在規範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評價即可。換言之,對行為的社會意義的認識,不要求以刑法上的規範概念進行認識,只要認識到規範概念所指示的與犯罪性相關的意義即可;還可以說,只要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規範概念的實質相當即可。據此,當一般人將刑法上的淫穢物品理解為不能公開的黃色物品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販賣的是黃色物品,那麼,行為人就具有販賣淫穢物品的故意。也有學者認為,在這種場合,法官對於行為人的語言必須「理念化」,對於法律的語言必須「一般化」;或者說,法官必須使行為人的日常語言世界與刑法的專業語言世界相聯繫,穿梭於民眾的語言與法律的語言之間,從而進行判斷。例如,當一般人使用「毛片」表述淫穢光盤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販賣的是「毛片」,就可以肯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所販賣的是淫穢光盤,因而成立故意犯罪。 在張明楷教授看來,在行為人不明知「淫穢」的法律概念,不確定其販賣的是「淫穢」物品,但認為其販賣的是黃色物品、下流物品、毛片,客觀上販賣的確實是淫穢物品時,可以適用「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理論,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販賣的是淫穢物品。上述解釋已經能夠說明這一點。再如,當行為人不明知刑法第237條的「猥褻」的規範意義,卻認識到自己實施的是「佔婦女便宜」的行為時,也能認定行為人具有猥褻婦女的故意。但是,還存在另外的情形:行為人不認為其販賣的是淫穢物品,也不認為其販賣的是黃色物品、下流物品,甚至認為是具有科學價值的藝術作品,但認識到一般人可能將其販賣的物品評價為淫穢物品,客觀上販賣的確實是淫穢物品時,難以用「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理論進行歸責。張明楷教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社會的評價要素)需要根據一般人的價值觀念或者社會意義進行精神的理解,所以,應根據行為人在實施其行為時所認識到的一般人的評價結論,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換言之,即使行為人自認為其販賣的不是淫穢物品,也不是黃色物品、下流物品,甚至認為是具有科學價值的藝術作品,但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一般人會認為其販賣的為淫穢物品,且事實上也是淫穢物品時,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所販賣的是淫穢物品,進而成立故意犯罪。 === 無違法阻卻事由的認識 === 由於我國刑法採取了實質的故意概念,所以,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時,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因為故意雖然是對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與容忍,但由於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構成要件事實是違法事實,所以,故意實際上是對為違法性提供根據的事實的認識與容忍。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存在正當化事由時,就沒有認識到為違法性奠定基礎的事實,當然不能以故意犯罪論處。例如,行為人以為對方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時,對之進行防衛的,屬於假想防衛,不存在犯罪故意。在這種認識到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場合,行為人沒有認識到為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提供根據的事實,故應作為事實錯誤阻卻故意的成立。再如,一般認為,[[強姦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婦女意志,這一認識既是對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也是對沒有正當化事由的認識。總之,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前述構成要件事實,同時認識到並無違法阻卻事由時,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 === 不需要認識的內容 === {{Main|客觀的超過要素}} {{:客觀的超過要素}} == 意志因素 ==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這裡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已經明知的結果。「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追求結果發生;發生結果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直接追求的結局;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介入其他獨立意識,不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該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只有一個意志——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任何意圖。正因為如此,才將這種故意稱為直接故意。「希望」雖然意味著追求結果發生,但也有程度上的差異,強烈、迫切的希望與不很強烈、迫切的希望,都屬於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 與間接故意之關係 ==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關係}} == 注釋 == <references group="注" /> == 參考文獻 == {{Reflist}} == 參見 == * [[間接故意]]
该页面使用的模板:
客觀的超過要素
(
查看源代码
)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關係
(
查看源代码
)
Template:Main
(
查看源代码
)
Template:Reflist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直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