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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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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係指未滿法定[[最低就業年齡]],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人勞動或者開業從事個體勞動的[[未成年人]]。 最早,雇傭童工是資本主義工廠制度的產物。對童工的保護,一直是工人運動所爭取的目標之一。 == 年齡界限 == 具體的年齡界限,由各國勞動法律、法規確定。 按照1973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138號公約)規定,參加工業勞動的最低年齡標準為[[15]]周歲。在批准這項公約的國家中,低於15周歲的未成年人如被雇傭,即為童工。 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係。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最低就業年齡不應低於[[18]]周歲,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 規制 == 在中國,國務院1991年4月發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又公佈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童工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 == 責任 ==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幷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拐騙童工,强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强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强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參見 == * [[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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