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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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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連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前後次序銜接。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持票人應當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 == 背書不連續之後果 == 如果背書不連續的話,持票人當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資格,造成權利行使的障礙。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證明自己是合法權利人,仍可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法規定的依背書連續而承認持票人爲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過是爲權利人設計的更爲便利的權利行使途徑,而不是對權利人的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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