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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得首匿]]原則,是漢宣帝時期確立的,該原則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親親得相首匿來源於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它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並且成為以後中華法系的主要特點之一,一直影響著中國及其周邊東亞、東南亞各國的後世立法。 == 參見 == * [[窩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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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得首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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