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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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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合併''',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牽連的[[訴]]合併到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 訴之合併的條件是彼此獨立的幾個訴在主體或客體上具有關聯性。 訴之合併的意義在於提高訴訟的效率,防止在相互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 類型 == 訴之合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 狹義的訴之合併,專指訴的客體的合併; * 廣義的訴之合併,除包括訴的客體的合併外,還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訴的主體的合併,常常是由共同訴訟引起的。 === 訴的主體的合併 === '''訴的主體的合併''',是指將數個當事人合併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 在一個原告對數個被告或數個原告對一個或數個被告提起訴訟時,均會産生訴的主體的合併。 引起訴的主體合併的原因有: # [[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 # 原告或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數個繼承人承受訴訟。 === 訴的客體的合併 === '''訴的客體的合併''',是指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的兩個以上的訴或者[[反訴]]與[[本訴]]合併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 被合併的數個訴之間,可能不存在牽連關係,理論上稱爲'''單純合併''',如原告既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又訴請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還訴請被告返還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牽連關係,如原告既起訴[[離婚]],又起訴分割共同財産;或原告基於買賣關係和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同一筆價款。 對單純合併,法院應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分別審理並作出判决;對有牽連關係的訴,則應根據其牽連性分別處理之: # 如其中一訴是其他訴的先决問題,此爲'''訴的預備合併''',法院則應先審理該訴,然後才有可能進一步審理其他各訴。例如上例中法院應先審理離婚之訴,在離婚之訴有理由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進一步審理分割共有財産之訴。 # 如訴訟請求相同,而訴訟標的不同,則構成訴的重叠合併或選擇合併,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訴訟標的全部審理或擇一審理,例如上例中法院可就票據關係或買賣關係擇一審理。 == 參見 == * [[訴之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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