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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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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兩階理論}}<onlyinclude>[[責任要件]]的具體內容就是[[責任要素]]。</onlyinclude> <onlyinclude>至於哪些要素屬於責任要件要素,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都存在爭議。</onlyinclude> ===故意與過失=== [[行為無價值論]]主張[[故意]]、[[過失]]是違法要素,[[結果無價值論]]則主張故意、過失是責任要素。張明楷教授採取後一立場,同時否認[[二重的故意]](認為故意既是違法要素,也是責任要素)。行為人具有故意時,就會喚起違法性的認識,從而認識到不應當實施該行為;行為人具有過失時,就意味著可能喚起違法性的認識,不應當實施該行為。這正是責任的重要內容。故意與過失屬於心理態度的範疇,具有心理學的內容。故意與過失又是一對法學概念,具有刑法學的意義:它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法益侵害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故意、過失與構成要件密切聯繫:故意、過失是對行為與結果的故意與過失;故意、過失必須表現在行為中;故意、過失只能是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故意、過失的有無及其形式與內容都應以行為時為基準進行判斷。“責任與行為同時存在”是現代刑法理論公認的命題。 ==目的與動機== [[目的]]與[[動機]](指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目的與動機)的地位,在國外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有的學者將其作為主觀的違法要素,有的學者將其作為責任要素。如果側重於目的與動機對行為的指引作用,目的與動機似乎屬於違法要素。但是,張明楷教授採取後一種主張。張教授主張客觀的違法性論,並認為只能根據客觀事實,客觀地判斷行為是否侵犯[[法益]]及其侵犯程度;將目的與動機作為影響有無責任以及責任輕重的要素,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用語習慣。 ==責任年齡== 關於法定年齡或[[責任年齡]]。從成立犯罪要求行為主體達到一定年齡的意義上說,法定年齡是責任要素。但是: # 不可否認的是,即使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也可能具有[[責任能力]]。不少人呼籲降低法定年齡也說明了這一點。但是,國家基於刑事政策的考慮,不過早地處罰未成年人。在這個意義上講,對沒有達到一定年齡的人的違法且有責的行為不予處罰,主要是基於[[刑事政策]]的理由。 # 刑法規定責任年齡,主是要為了排除認定責任能力的恣意性。在認定犯罪時,對行為主體的質的要求是具有責任能力,成年人明顯具有這種能力(某些精神病人除外)。問題是處於從幼年向成年過渡時期的人,其責任能力難以測定,現代科學發展水平還不能使司法機關很簡單地測量過渡時期的人的責任能力;完全由司法人員根據經驗判斷一個人有無責任能力進而認定其是否符合行為主體的質的要求,既不現實,也有損[[法治]]。刑事立法考慮到年齡與責任能力之間的關係,便以規定年齡的方式來確定過渡時期的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從而排除對責任能力認定的恣意性。但僅採用年齡標準也不全面,如某些精神病人達到了法定年齡卻沒有責任能力,於是刑事立法又就精神病人作了特別規定。 # 與上一點相聯繫,也可以認為,沒有達到一定年齡的人,即使其明顯具有責任能力,刑法也將其擬製為沒有責任能力的人。由此可見,法定年齡主要與責任能力有關。 [[Category:未完成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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