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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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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係指作為輔助本訴一方當事人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訴訟地位 == 因為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並沒有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是輔助本訴的一方當事人對抗另一方當事人。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是訴訟當事人,不具有與當事人相同的訴訟地位。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輔助人,自然在訴訟中無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無權請求調解等。該第三人的地位是輔助其中一方當事人,因此輔助人的訴訟行為與被輔助的訴訟行為抵觸時,輔助人的訴訟行為無效。 在外國民事訴訟法中,輔助型的第三人除了可以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申請異議外,還可以提起上訴和再審之訴等。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實施攻擊和防禦方法,但從理論上講,既然是輔助當然擁有這些權利,否則無法進行訴訟輔助。不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第66條的規定,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言外之意沒有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沒有上訴權。實際上在理論上,並非只有當事人才有上訴權。儘管判決不會直接判決輔助型第三人承擔責任,但由於被輔助當事人敗訴會影響輔助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賦予輔助人上訴權是合理的。 對於申請再審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因此輔助型第三人就沒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審判監督體制,而不是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實行的是再審之訴的體制,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啟動再審,檢察機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訴啟動再審,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和檢察機關提供判決確有錯誤的信息,如果法院和檢察機關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或符合檢察機關抗訴條件的,就可以啟動再審。 雖然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在訴訟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輔助型第三人不是被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共同訴訟人,因為該第三人和被輔助的當事人與對方之間沒有共同的訴訟標的,該第三人與被輔助人的當事人之間沒有共有或連帶關係,該第三人不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主體。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法院對他人做出的判決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發生消極影響。 == 參加訴訟 == 在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訴訟的參加被稱為“從參加”。 === 條件 === '''一、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不是對本案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是與他人之間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也稱為“參加訴訟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是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告和被告在實體法上的牽連決定的。正是這種利害關係,使法院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處理涉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單純的事實上、道德上、經濟上、情感上的聯繫不能構成所謂利害關係。不過這種影響究竟是指判決主文中判斷的影響,還是指判決主文以及理由中判斷的影響,在國外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判決主文中的判斷所造成的影響,才能構成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而判決理由中的事實判斷所造成的影響不能成為參加訴訟的根據。另一種觀點則相反,認為判決理由中的事實判斷所造成的影響也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兩種觀點的差異在於後者使第三人參加訴訟更容易一些。我國民事訴訟理論沒有嚴格區分訴訟影響的來源,只要第三人認為他人之間的訴訟對自己有不利影響,就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實際情況是,除了擔保糾紛外,在我國很少有人願意主動參加他人之間的訴訟。 '''二、所參加的訴訟正在進行。''' 時間是從被告應訴起,到訴訟審理終結止。一般也是第一審程序中參加。這一點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相同。 '''三、參加的訴訟是他人之間的訴訟。''' 即作為輔助型第三人不能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是第三人。應當注意,由於普通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不是同一的,因此第三人可以作為普通共同訴訟中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輔助型第三人。 === 程序 === 輔助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出參加訴訟的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參加的目的和理由。本訴與參加人的利害關係即為參加的理由。 ==== 異議 ==== 當事人對輔助人參加訴訟有異議時應以何種方式提出、法院以何種方式處理,我國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理論上,當事人有權對輔助人參加訴訟提出異議,尤其是被輔助的對方當事人。法院在收到異議書後應當予以審査,認為異議成立的,將裁決駁回第三人的參加申請。 [[Category:民事訴訟法學]] [[Category:民事程序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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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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