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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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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權主義]],又稱'''固定資格原則''',即哪些人可以在訴訟證明中充當[[鑑定人]]是由預先資格認證所決定的。一般的做法是,法律或特定的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或考試授予特定主體鑑定人資格,在訴訟證明中,一般只有這些被授予鑑定人資格的主體才能夠作為鑑定人提供鑑定意見。 [[大陸法系]]國家多實行鑑定權主義,但具體規定又各有差異。在鑑定權主義制度下,誰可以在訴訟證明中充當鑑定人是在訴訟前就已經決定的,只有通過資格認證並經國家授權的主體才可以具體履行鑑定人職責。因此,在訴訟證明中,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能力一般無需再行論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這種關於鑑定人的規定似乎與[[英美法系]]國家類似,但是,在實質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鑑定人制度更多呈現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如,對鑑定人實行[[迴避]]制度;承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鑑定人資格;充當鑑定人的[[自然人]]一般歸屬於特定的鑑定機構或鑑定部門,而且,往往以所屬鑑定機構或部門的名義從事鑑定活動。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鑑定人制度又明顯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這主要表現在:迄今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鑑定人資格認證制度。在實踐中,具體充當鑑定人的自然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鑑定經驗,只能依靠其所在鑑定機構或其他諸如職稱、學歷等相關因素來擔保。 == 參見 == * [[鑑定人主義]] [[Category: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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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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