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開設賭場罪”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開設賭場罪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以行爲人爲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賭博的場所的行爲。至於開設的是臨時性的賭場、還是長期性的賭場,則不影響本罪成立。換言之,所謂開設賭場,是指經營賭場。 == 犯罪構成 == 開設賭場的行爲,雖然事實上一般以營利爲目的,但刑法沒有將營利目的規定爲責任要素。 === 開設賭博網站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31日《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開設賭場”行爲: # 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 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 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根據上述《意見》,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爲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303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 # 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 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 爲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爲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上述行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 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爲的; # 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异常的; # 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 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明知的。 === 承包或經營境外賭場 === 司法實踐中的一種做法是,對於內地人員以營利爲目的,承包或者參股經營澳門賭場或者境外其他賭場,組織、招攬內地人員赴他們承包或者參股的賭場賭博的行爲,也按照我國刑法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基本理由是,開設賭場行爲屬於[[複合行爲]],包括在內地實施的組織、招攬參賭人員等行爲。 可是,單純組織、招攬他人前往境外賭博的行爲,並不是開設賭場罪的實行行爲。即使從客觀上看,在境外開設賭場的人員常常在內地招攬賭徒,這也只是事實,而不能將客觀事實强加於刑法規範。當刑法分則條文僅將開設賭場作爲犯罪的實行行爲時,不能將招攬賭徒的行爲作爲本罪的實行行爲。另一方面,如果將招攬賭徒的行爲作爲開設賭場罪的實行行爲,那麽,那些在境內開設了賭場,但沒有組織、招攬賭徒的,其行爲就並不完全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但這種結論既違反刑法規定,也難以被人接受。 == 處罰 == 根據刑法第303條第2款的規定,犯開設賭場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意見》,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 #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 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 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 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參見 == * [[賭博罪]] [[Category:擾亂公共秩序罪]]
返回
開設賭場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