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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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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正是由於間接故意的行為人並不直接追求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故稱其心理態度為間接故意。 == 構成 == 與[[直接故意]]一樣,間接故意也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 ; 認識因素 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直接故意一樣,間接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認識到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但是,間接故意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自認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並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客觀上必然發生危害結果的,也僅成立間接故意。 ; 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這裡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已經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放任”是對結果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即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發生某種結果;行為人既不是希望結果發生,也不是希望結果不發生,但仍然實施該行為,也不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是聽任結果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與行為人的意志相沖突。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在心理上接受結果的發生,就屬於放任。 == 形式 == 間接故意犯罪主要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狩獵人為了擊中野獸,對可能擊中他人持放任態度。(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對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例如,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使用暴力,對暴力致他人死亡持放任態度。二是對某一對象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對象造成危害結果。例如,丈夫為了殺妻,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藥,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由於殺妻心切而放任孩子死亡。此外,還有一種在瞬間情緒衝動下,不計後果地實施危害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 == 與直接故意之關係 ==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關係}} == 參見 == *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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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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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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