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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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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代理]],亦稱'''間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任事務,其效果間接或直接歸屬于委託人的[[代理]]。所謂間接,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承受處理事務的效果後,再轉給委託人;所謂直接,是在特定情形下,因委託人主張權利或被披露,委託事務之效果直接對其發生。 == 立法 ==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託合同”一章中,又規定了間接委託,間接承認了隱名代理。 == 效果 == === 自動介入權 === '''自動介入權''',指在第三人與受托人締約時知道受托人是爲委託人處理事務的,該合同亦對委託人有約束力。委託人可以介入委託事務,直接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權利,包括[[請求權]]、[[抗辯權]]等,同時負擔受托人對第三人應負的義務。 === 被動介入權 === '''被動介入權''',是指在受托人因委託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時,第三人因行使選擇權選定委託人爲義務人時,委託人成爲債務人。委託人既負受托人應履行的債務,同時也得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權和自己對受托人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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