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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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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爲同一[[民事法律行爲]]的[[代理]]。雙方代理是一種[[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本條目採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 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爲,也就是“一僕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爲中,代理人既要爲本人代理,又要爲第三人代理,代理要爲本人計算,雙方代理之代理人爲“二主”哪一主計算,就成了兩難。結果很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爲被損害了。 == 立法 ==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曾規定了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現行法沒有規定應該是一個疏漏,但通過對已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認爲雙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 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以是否損害本人利益爲要件,禁止雙方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之代理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串通,即“兩家通吃”,則可以適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雙方代理對本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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