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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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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 性質 ==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於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由於驅逐出境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由於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 == 適用 == 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我國境內有害於我國國家、社會與公民利益,有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單處或者並處驅逐出境。 但是,應當慎重適用驅逐出境,適用時不僅要考察犯罪的性質、情節與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且要考慮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係以及相關國際形勢。因此,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應當”驅逐出境,而是“可以”驅逐出境。 == 執行 == 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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