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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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通常情况下,开庭审理期日一经确定,法院应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更改开庭期日,并且开庭审理一旦启动即应持续进行而不得任意拖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必须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继续进行时,法院有必要决定延期审理。

与休庭之区别

应当注意的是,延期审理与休庭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暂时中断庭审活动,但休庭是为了满足特定诉讼活动的需要(如合议庭评议)以及有关人员的休息等生理需要而正常留出的必要间歇时间;而延期审理则是因出现特殊情况导致的,属非正常现象。

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中的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重要证人等。前述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到庭,就会使案情难以查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对于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但如果申请回避的事由是在开庭审理时才了解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间提出回避申请。对此,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以便决定被申请人是否回避。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在前述情形下,庭审活动均无法继续进行,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这是一项弹性条款,它赋予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裁量是否延期审理的权限。

决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