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婚主義: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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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
形式婚之形式又可分为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 登记制,是指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法律婚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日本、俄罗斯、保加利亚、古巴、墨西哥等国采取此制。
- 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结婚仪式有三种,即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法国、德国、瑞士、秘鲁及美国的若干州等采用此制。
-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行仪式法律婚才可成立的制度。罗马尼亚、匈牙利和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采用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即我国采用形式婚主义,且采取登记制。结婚登记不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