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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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

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 期限,是指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比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期限是7天,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 期日,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比如,案件的开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

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这里的期间是指期限,不包括期日。

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比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即使坚持将上诉状提交给法院,也不会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等。
  •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则的期间等。

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 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 期间的起算,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例如,当事人于2011年3月15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为15日,其具体上诉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30日。
  3. 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公众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及星期六、日等。不包括非公众的节假日,如教师节和学校的寒暑假等。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
  4. 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

耽误与延展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其丧失了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即使其进行了有关的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期间的耽误,有的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耽误期间是因不可抗力,即是因当事人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因有正当的理由,如因必须参加一个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活动等,而使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或完成诉讼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间。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间的,应当在出现妨碍诉讼行为的有关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