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時效: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中斷)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导入1个版本) |
(没有差异)
|
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平等地保护了各类申请人的权益。
起算
-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经过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