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權物權化: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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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若被法律赋予物权的某些效力,就会被“物权化”;若被法律赋予物权的全部效力,就成为地地道道的物权,而非物权化[注 1]

效力

物权化有强有弱,租赁权被赋予的物权效力较多,其物权化就强;反之,则弱。较强的物权化,包括租赁权的对抗力、排除力、处分权和永续性。

对抗力

租赁权的对抗力,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人,可以主张其租赁权,对租赁物继续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赋予租赁权对抗的效力。但该规定将动产租赁权也物权化了,影响了动产的正常流转,对承租人的保护过分,有失权衡。

排除力

租赁权的排除力,是指对不法侵害租赁权的第三人,承租人可基于租赁权本身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8条关于“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的规定看,租赁权无排除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虽然没有赋予租赁权排除力,但承租人可援用《物权法》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行使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至于侵害租赁权成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成为问题。

处分权

租赁权的处分权,是指租赁权人具有让与租赁权和转租的权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关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看,租赁权人无自由处分租赁权的权能。

永久性

租赁权的永续性,是指租赁权没有存续期限或存续期限较长。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可知租赁权的存续期限为20年,期满时当事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拒绝续租,表明租赁权不会永续存在。

注释

  1. 但这样设计利少弊多,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