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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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特征

第三人有如下两个特征:

(一)从实体上看,一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二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三是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二)从程序上看,是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

制度价值

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简化诉讼程序。

分类

根据第三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