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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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裁判离婚,亦称判决离婚,诉讼离婚,谓于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一方对于他方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其判决而形成离婚解销之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规定的内容包含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实质标准。据此,诉讼离婚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者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二、诉讼离婚是因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而发生的。以上这些问题,当事人有的是对其中一项有争议,有的是对几项都有争议,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处理。其中,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一般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可依审判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