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執行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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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理请求,以决定是否可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诉讼。
程序
许可执行之诉的程序规范是:
- 起诉: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
- 管辖: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 当事人: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则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反之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 审理程序:应当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
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执行措施;反之,应当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原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