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義務: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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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依据约定提供借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贷款人负有依照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具体来说,该项义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贷款人必须按期提供贷款。在借款合同中,按期提供贷款是贷款人所负担的一项主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成立以后,贷款人必须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不得拖延提供借款的期限,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迟延提供贷款不仅会使借款人无法得到足额资金,也会妨碍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借款人急需贷款人提供的款项购买生产设备,而贷款人未如期提供借款的,则可能造成借款人无法按时进行生产和加工。
第二,贷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币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且贷款人必须足额提供贷款,不得将利息预先扣除。如果当事人就币种作出特别约定的(例如,提供美元等),则贷款人必须如期提供约定币种的借款。
第三,如果当事人对借款的具体交付方式有约定,那么贷款人也必须按照约定方式提供。例如,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应当将借款直接打入借款人在某个银行的账户,贷款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
违约责任
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即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如果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则应当向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未按期,是指贷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所谓未足额,是指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的数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对借款人未能按期领取贷款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借款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当事人约定贷款人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约定的款项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的,贷款人违反此种约定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处所说的损失如何确定?有学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借款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借款人可得利益的损失。[1]王利明教授认为,此种观点不妥,失之宽泛,应当对借款人的损失作适当的限制。贷款人没有及时提供贷款,借款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对于因借款人没有尽到其减轻损失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贷款人不必负责。这里既包括贷款人没有提供足额贷款的差额损失,也包括因为没有及时得到足额的资金导致借款人受到的其他损失。例如,农民没有及时得到足额资金,导致其不能够按时购买种子和化肥,错过了播种期而遭受的损失。
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取利息
贷款人保密义务
贷款人的保密义务,是指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在银行借贷中的相关信息保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非法披露。
贷款信息反映了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息,其既可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同时,在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又可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贷款人应当为借款人保守秘密。此外,借款人对自己的财产(包括债务)本身也有一定的规划,但如果公开借款行为,这种规划就很可能无法实现,从而影响借款人的利益和安全。(注:See Christian von Bar and Eric Clive,Principles,Definitions and Model,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Volume Ⅳ(Munich:Sellier 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9),pp.24842485.)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23条规定有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披露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的,则贷款人有义务进行披露。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询借款人的贷款情况。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如前所述,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和营业信息。同时,在借款合同履行中,贷款人还有权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其也可能因此掌握借款人的商业信息。贷款人泄露此种信息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既违反了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的保密义务,也侵害了借款人就此类信息而享有的权利,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
参考文献
- ↑ 何志:《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第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