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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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

对象

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

送达的地址具有恒定性,当事人在后续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的基本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是指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送达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85~92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具体规定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

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

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和手段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既节约了沟通交流的成本,又提高了文件传递的效率。因此,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送达确定为法定的送达方式,奠定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化地位。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法院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形下;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

  1.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

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因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

送达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1. 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比如,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2. 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例如,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上诉期限从送达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被告接到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必须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
  4. 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比如,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标志着法院与被告产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标志着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