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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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意义
通缉是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的一种形式,也是发动群众堵截、捉拿逃犯的一种有效措施,有利于及时遏制犯罪。
对象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的“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通缉在案的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
通缉令
通缉应发布通缉令。发布通缉令由县以上的公安机关办理。
人民检察院需要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管辖区域时,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全国性的特大案件需向全国发布通缉令的,应当报请公安部批发通缉令。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要积极协同查缉。任何公民、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通缉犯都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再补充通报。逃犯被缉捕归案后,原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在同一范围内发出撤销通缉令通知。
通缉令应明确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年龄、籍贯、衣着、口音、体貌特征等,并且尽可能附有被通缉人的近照。如果被通缉人携带武器逃跑的,应对枪支种类、型号、子弹数量等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