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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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日语:重婚罪/じゅうこん‐ざい,英语:bigamy),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罪名,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立法沿革

中国大陆1979年刑法中,即对重婚罪作了规定。1979年刑法第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997年刑法修订时保留了1979年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内容规定,未作修改。

侵害法益

本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据此,任何成年男女在同一时间都只能有一个配偶,如果已有配偶的人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就是一种重婚行为。重婚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一夫一妻制,而且严重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这不仅给当事男女.特别是妇女带来极大痛苦和屈辱,而且对下一代的抚育和成长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内容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

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刑法之所以将相婚者纳入重婚罪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二点理由:

第一,由于相婚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以,他(她)的行为在客观上就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重婚行为本身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必要共犯,即一个人不可能实施重婚行为,必须两个人才能够实施。而相婚者恰恰就成了重婚罪的另一方,没有他(她)的行为,重婚行为就不可能产生。

因此,重婚案件当事人可能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能是男女双方。

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

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直接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之动机

至于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玩弄妇女;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可能是原来的夫妻关系不和;等等。一般说来,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但影响量刑。

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责任,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

犯罪认定

一、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同理,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已经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即使先前的婚姻关系并不合法(如采用欺骗手段与16周岁的人登记结婚), 但在没有解除该婚姻关系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仍然构成重婚罪。

三、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例如,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商议假离婚,并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不成立重婚罪。反之,如果夫妻只是宣布离婚,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成立重婚罪。

四、在中国大陆,同性婚姻还没有得到承认,故行为人有一个异性婚姻,同时有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五、一方变性后导致形式上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例如,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甲变性为女性,在没有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时,与丙男结婚;乙女见甲变性为女性,而与丁男登记结婚。对甲、乙、丙、丁都不宜认定为重婚罪。

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时,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非法婚姻的数量、造成的结果等等,同时要结合国情现况。在对重婚定罪量刑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