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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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构成
(一)集资仅限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资金以外的财物。
(二)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但不要求实际上已经骗取了多数人的资金。
(三)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
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的,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或实物回报的,都符合承诺回报的要素。
首先,承诺回报必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
其次,承诺回报应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可以获得报酬。
最后,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换言之,集资诈骗的行为人,既可能通过虚构确定的回报骗取资金,也可能通过虚构不确定的回报骗取资金。实践中发生的虚拟股票交易骗取股民资金的案件,便属于后一种情形。再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行彩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也成立集资诈骗罪。虽然彩票的中奖率极低,购买者获得回报的可能性极小,但以非法发行彩票的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人,通过彩票的特点承诺了回报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