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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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其内容表现为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
与刑罚权相对应的是犯罪人承受刑罚的义务,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人的刑罚承受义务之间的关系,就是刑罚法律关系。
一般的刑罚权与个别的刑罚权
刑罚权分为一般的刑罚权与个别的刑罚权。
- 只要发生犯罪,国家就可以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这种一般、抽象意义上的刑罚权,就是一般的刑罚权;
- 发生具体的犯罪时,国家可以对具体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这种个别、具体意义上的刑罚权,就是个别的刑罚权。
刑罚权之内容
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 制刑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其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刑种、建立刑罚体系、规定刑罚裁量的原则、刑罚执行方法与制度,以及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 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原则上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国家也将部分轻微犯罪的求刑权赋予被害人(自诉)。
- 量刑权是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罚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由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行使,其内容为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
- 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法院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执行非刑罚措施不是行刑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