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位繼承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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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 # 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 ||
# 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死亡的,則其應該繼承的遺産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而是[[轉繼承]]。 | # 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死亡的,則其應該繼承的遺産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而是[[轉繼承]]。 | ||
# 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人在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對被代位繼承人盡[[扶]] | # 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人在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對被代位繼承人盡[[扶 養]]義務較多時,可以適當分得[[遺産]]。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代位繼承人]] | * [[代位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