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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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代履行''',是指[[行政 | <onlyinclude>'''代履行''',是指[[行政 強 制]]執行機關(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規範直接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立的相對人的[[作爲]]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 強 制執行]]。</onlyinclude> | ||
<onlyinclude>代履行避免了執行機關直接憑藉國家 | <onlyinclude>代履行避免了執行機關直接憑藉國家 強 制力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緩解了義務主體對執行的抗拒心理,只要義務人在代履行過程中不妨礙執行的實施,就可達到執行的目的。因此,代履行在行政 強 制執行中應用範圍較廣,具有很大的實用價值。</onlyinclude> | ||
== 事實 == | == 事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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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實施前提是,相對人有法定義務存在而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 代履行的實施前提是,相對人有法定義務存在而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 ||
代履行的主體是行政 | 代履行的主體是行政 強 制執行機關,但代履行的具體實施一般被委托給第三人承擔。行政 強 制執行機關自身代履行,是完成其所承擔任務的一種有效途徑,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由第三人來代履行,需要第三人接受行政 強 制執行機關的委托,並且,要求其是與所委托實施的代履行之間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組織。換言之,行政 強 制執行機關成爲代履行主體,並不意味著該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具體實施代履行行爲,只要在其主持和指揮下進行即可。 |
2017年8月16日 (三) 09:41的最新版本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缓解了义务主体对执行的抗拒心理,只要义务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不妨碍执行的实施,就可达到执行的目的。因此,代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用范围较广,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事实
代履行的实施前提是,相对人有法定义务存在而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代履行的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但代履行的具体实施一般被委托给第三人承担。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自身代履行,是完成其所承担任务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由第三人来代履行,需要第三人接受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委托,并且,要求其是与所委托实施的代履行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换言之,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成为代履行主体,并不意味着该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具体实施代履行行为,只要在其主持和指挥下进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