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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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1日 (一) 18:10的版本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罪名,系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幷处罚金。
案例
2017年3月1日,东莞人邓杰威因涉嫌与江志峰通过互联网销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销售金额34157.57元,非法牟利约13957.57元,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杰威提起公诉[1]。2017年3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杰威出售的“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判处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
参考文献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017-01-09]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