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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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 | '''破壞軍婚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9條 所規定 之[[罪名]],係指明知是現役軍人之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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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之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由於某種原因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 破壞軍婚罪之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由於某種原因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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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強姦罪]]定罪處罰。本規定屬於注意規定,因此,只有當行為符合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的犯罪構成時,才能適用刑法第236條。換言之,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反現役軍人妻子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迫使現役軍人妻子長期忍辱從奸的,應認定為強姦罪。行為人雖然利用了職權或者從屬關系,而沒有進行脅迫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 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強姦罪]]定罪處罰。本規定屬於注意規定,因此,只有當行為符合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的犯罪構成時,才能適用刑法第236條。換言之,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反現役軍人妻子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迫使現役軍人妻子長期忍辱從奸的,應認定為強姦罪。行為人雖然利用了職權或者從屬關系,而沒有進行脅迫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 ||
== | == 處罰 == |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的規定,犯破壞軍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的規定,犯破壞軍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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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並唆使女方與現役軍人離婚或誘騙女方遠離家鄉,拋棄子女,造成現役軍人妻離子散或由此發生自殺、傷害等嚴重後果的。 | #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並唆使女方與現役軍人離婚或誘騙女方遠離家鄉,拋棄子女,造成現役軍人妻離子散或由此發生自殺、傷害等嚴重後果的。 | ||
#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屢教不改,被處罰後繼續與現役軍人配偶[[非法同居]]的。 | #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屢教不改,被處罰後繼續與現役軍人配偶[[非法同居]]的。 | ||
[[Category: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
[[Category:侵犯婚姻的犯罪]] |
2017年9月29日 (五) 16:18的最新版本
破坏军婚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所规定之罪名,系指明知是现役军人之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之行为。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刑法即规定了破坏军婚罪。1979年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979年刑法实施过程中,为强化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有人提出应增加规定与军人配偶通奸也作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之一。但多数人认为通奸行为主要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不宜规定为犯罪,而应通过教育或其他行政措施来解决更为合适。但是如果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威胁、利诱手段多次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则比一般通奸行为的危害性大得多,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应对这种情况规定为如果军人告诉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这实际上扩大了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行为范围。因此1997年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范围没有予以扩大化。考虑到破坏军婚罪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实际处理时应区别对待,所以修订后的刑法对其法定刑补充规定了拘役这一刑种。
侵害法益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所谓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是指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关系而言,即现役军人与其已结婚的丈夫或妻子的关系。现役军人婚前与恋爱对象之间的婚约或相爱的关系受破坏,不属本罪客体范围。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之内容
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陈兴良教授指出:因犯罪已被判处刑罚的现役军人,即使仍然保留军籍,在其服刑期间,均不得视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可按重婚罪处罚。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即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建立了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与"未婚妻”。
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
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同居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包括公开与秘密同居两种情况。一方面,不能将同居理解为事实婚姻,因为这不利于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也使同居一词失去独立的意义。另一方面,也不能将同居理解为通奸,因为这与刑法特地使用"同居"一词以缩小打击面的意图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对长期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而给军人婚姻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行为,直接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但这一解释有类推解释之嫌。
责任形式
破坏军婚罪之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由于某种原因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认定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现役军人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同居或结婚,而双方配偶均不是军人的,应以一般的重婚罪论处。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基本上(除同居以外)是重婚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旨在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如果重婚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关于两罪的区别,陈兴良教授指出,两罪的区别如下:
- 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公民的婚姻关系;而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 犯罪行为有所不同: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行为,不包括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而破坏军婚罪的客观行为,不仅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这里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即使没有结婚,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的行为也构成破坏军婚罪。
- 法定刑轻重不同:重婚罪的法定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重于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与强奸罪
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定罪处罚。本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只有当行为符合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时,才能适用刑法第236条。换言之,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反现役军人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迫使现役军人妻子长期忍辱从奸的,应认定为强奸罪。行为人虽然利用了职权或者从属关系,而没有进行胁迫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罚适用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刑罚规定,要注意掌握本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实践经验,犯本罪具有下列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 流氓分子出于腐化堕落、玩弄妇女的罪恶目的,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
-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并唆使女方与现役军人离婚或诱骗女方远离家乡,抛弃子女,造成现役军人妻离子散或由此发生自杀、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屡教不改,被处罚后继续与现役军人配偶非法同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