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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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另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另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
2018年4月11日 (三) 15:27的版本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另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