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競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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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競合''',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兩個或 | [[執行競合]],亦稱'''執行 程序之 競合''',是指在[[ 民事執行程序]] 中,兩個或兩個以上 的[[ 債權人]]同時或先後以 不同的執行 名義 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 ,而各債權人 的 請求之間相互排斥 ,各個債權人的 權利難以同時 獲 得 完全 滿足的 一種競爭 狀態。 | ||
== 類型 == | == 類型 與處理 == | ||
從類型上分 ,執行競合 可分為民事 執行之間的競合 ,民事 執行 與行政處罰 的競合 ,民事 執行與 財產刑 執行的競合。 | |||
=== 民事 執行之間的競合 === | |||
{{Main|民事執行競合}} | |||
{{:民事執行競合}} | |||
=== 民事執行 與行政處罰的 競合 === | |||
[[行政處罰]],是指享 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或 法律、法規授 權 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 人 所實施的制裁行為。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沒收財物]]也具有給付內容 。 | |||
當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執行發生競合時,民事執行優先於行政處罰的執行。 | |||
* 《公司法》第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 、 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
* 《證券法》第232條、《產品質量法》第64條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
* 《 個 人獨資企業法》第43條規定: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 或者 被判處沒收財產 的 ,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 |||
民事執行優先於行政處罰的執行,須滿足下列條件: | |||
# 民事執行所涉及的民事賠償責任須基於違反《公司法》 、 《證券法》《產品質量法》和《 個 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而產生。 | |||
# 被 執行 人 的 限定性。在《公司法》領域只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被 執行 人,在《證券法》或《產品質量法》領域包括所有因違反《證券法》或《產品質量法》而產 生 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 在 《個人獨資企業法》領域則只適用於[[投資人]]。 | |||
# 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 | |||
須指出的是,對於《稅收徵管法》第45條第1款所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問題,即:“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 、[[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 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該規定非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 執行 之間的競合,而是民事執行與稅收徵收之間 的 競合 。 | |||
=== 民事 執行 與 財產 刑 執行 的 競合 === | |||
民事 執行 中有時會遇到被執行人 同 時被判處刑罰 的 情況(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財產刑執行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 一定 數量的金錢的刑罰。沒收 財產 是將犯罪分子所有的 財產 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 有的 刑罰 。 | |||
==== 民事 執行與 沒收財產 的執行競合 ==== | |||
現行法確立了民事執行優先於[[沒收財產刑]] 執行之 原則。《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這裡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依《財產刑規定》第7條,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據此,犯罪分子於刑事判決生效前發生的 合 法債務的執行應當優先於沒收財產刑的執行。 | |||
==== 民事執行與罰金 的 執行 競合 ==== | |||
現行法確立了民事執行優先於[[ 罰金刑]] 執行之原則。《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 , 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 全 部支付 的 ,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 先 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 , 附帶民事案件中所確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優 先 於對同一犯罪行為所判處的罰金的執行。適用《刑法》第36條時需注意的是,此處 的優先 僅針對犯罪分子因同一犯罪行為既承擔罰金刑事責任,又承擔對被害人民事賠 償 責任的情況。對犯罪分子所負的其他債務的執行不能優先於罰金 的 執行 。 | |||
另外,依據《公司法》第215條 、 《證券法》第232條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3條的規定,《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法》規定的主體、《個人獨資企業法》上的投資人違反相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罰金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責任的執行優先於罰金的執行。《財產刑執行規定》第6條也規定:“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 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 之 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 的 ,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 ” | |||
《侵權法》第4條確立 了[[侵權損害賠償]]債權優 先的 一般原則 。 該條規 定 :“侵權人因 同一行 為 應當 承擔[[ 行 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 , 不影響依 法 承擔[[侵權責任]] 。 因 同一行 為應當承 擔 侵 權 責任和 行 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侵 權人的財產不 足 以 支付 的, 先承擔侵權責任 。 ” | |||
2018年6月23日 (六) 06:59的版本
执行竞合,亦称执行程序之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类型与处理
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
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 主条目:民事执行竞合
民事执行竞合,即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系指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根据不同的执行根据,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产生的各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权利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 民事执行竞合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 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
- 执行对象须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标的物),并且该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所有的执行根据。;
- 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依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
- 各个不同执行依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即数个执行共存于某段时间。
- 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执行竞合的规定。
民事执行措施,既包括终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措施(以下简称终局执行),也包括在审理案件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下简称保全执行)。由此,民事执行竞合应当包括: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三种情况。
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竞合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制裁行为。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财物也具有给付内容。
当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发生竞合时,民事执行优先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 《公司法》第215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证券法》第232条、《产品质量法》第64条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执行优先于行政处罚的执行,须满足下列条件:
- 民事执行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须基于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而产生。
- 被执行人的限定性。在《公司法》领域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被执行人,在《证券法》或《产品质量法》领域包括所有因违反《证券法》或《产品质量法》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领域则只适用于投资人。
-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须指出的是,对于《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所规定的税收优先权问题,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规定非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之间的竞合,而是民事执行与税收征收之间的竞合。
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
民事执行中有时会遇到被执行人同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
民事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竞合
现行法确立了民事执行优先于没收财产刑执行之原则。《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里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依《财产刑规定》第7条,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据此,犯罪分子于刑事判决生效前发生的合法债务的执行应当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民事执行与罚金的执行竞合
现行法确立了民事执行优先于罚金刑执行之原则。《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案件中所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对同一犯罪行为所判处的罚金的执行。适用《刑法》第36条时需注意的是,此处的优先仅针对犯罪分子因同一犯罪行为既承担罚金刑事责任,又承担对被害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对犯罪分子所负的其他债务的执行不能优先于罚金的执行。
另外,依据《公司法》第215条、《证券法》第232条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规定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法》上的投资人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罚金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优先于罚金的执行。《财产刑执行规定》第6条也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侵权法》第4条确立了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优先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