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債權文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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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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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法缺乏債務人異議之訴的一般規定,不過 《公證法》第40條 明確了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時,可以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裡的“民事訴訟”,理論上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即債務人主張[[公證債權文書]]所確認的債權與債權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現狀不符,請求法院以判決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狀態,並且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一種訴訟類型。其中,債務人為[[原告]],債權人為[[被告]],由執行法院的民事審判庭管轄,且該訴訟應在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終結前提出。
 《公證法》第40條 規定,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時,可以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這裡的“民事訴訟”,理論上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即債務人主張[[公證債權文書]]所確認的債權與債權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現狀不符,請求法院以判決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狀態,並且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一種訴訟類型。其中,債務人為[[原告]],債權人為[[被告]],由執行法院的民事審判庭管轄,且該訴訟應在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終結前提出。


 之所以允許對公證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因為公證書被賦予[[執行力]],並不以公證債權文書所確認的[[債權債務關係]]絕對正確為前提,而主要取決於公證當事人雙方的意願,尤其須債務人作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才有可能,因此,如果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所確認的債權不真實,那麼可通過公證機構撤銷或變更公證書、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途徑加以救濟。不予執行裁定僅排除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力,但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最終判定問題。因此,不得以債務人可以請求公證機構撤銷或變更公證書、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等為由,否定或剝奪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
 之所以允許對公證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因為公證書被賦予[[執行力]],並不以公證債權文書所確認的[[債權債務關係]]絕對正確為前提,而主要取決於公證當事人雙方的意願,尤其須債務人作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才有可能,因此,如果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所確認的債權不真實,那麼可通過公證機構撤銷或變更公證書、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途徑加以救濟。不予執行裁定僅排除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力,但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最終判定問題。因此,不得以債務人可以請求公證機構撤銷或變更公證書、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等為由,否定或剝奪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

2018年6月24日 (日) 04:43的最新版本

争议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时,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即债务人主张公证债权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与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现状不符,请求法院以判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状态,并且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诉讼类型。其中,债务人为原告,债权人为被告,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管辖,且该诉讼应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终结前提出。

之所以允许对公证书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因为公证书被赋予执行力,并不以公证债权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正确为前提,而主要取决于公证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尤其须债务人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才有可能,因此,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所确认的债权不真实,那么可通过公证机构撤销或变更公证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等途径加以救济。不予执行裁定仅排除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但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判定问题。因此,不得以债务人可以请求公证机构撤销或变更公证书、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等为由,否定或剥夺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