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異議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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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 案外人異議之訴]] ,是指案外人爲了維護自身財産權益,向[[ 執行法院]] 提出的請求對[[ 執行標的物]][[ 實體權利]] 歸屬作出判定,並停止[[執行]]該標的物的[[訴訟]]。</onlyinclude> | |||
== | == 與類似概念之聯繫與區別 == | ||
案外人異議之 | === 與 案外人異議之 聯繫 === | ||
案外人異議之 | 《民訴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 案外人 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 異議之 日起15日內 審 查, 理 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 對 該標的的 執行 ;理由不成立 的 ,裁定駁回 。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 人 民 法院提 起訴訟。此即[[ 案外人異議]] 及案外人異議之訴 的 規定 。 | ||
== | === 與 案外人 申 請 再審 的 關係 === | ||
[[Category:訴 | 按照《民訴法》第227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先由執行法院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初步審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區分不同情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提起訴訟以尋求救濟。 | ||
== 性質 == | |||
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案外人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時,可以通過異議之訴阻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性質有[[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救濟之訴]]等各種學說,其中形成之訴為通說。 | |||
== 當事人 == | |||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當事人是確定的。 | |||
=== 原告 === | |||
該訴的適格原告須為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執行依據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財產所有權人以及對該財產有管理權和[[處分權]]的人,如[[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因此,與執行當事人的一方對標的物有共有關係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該訴;案外人的債權人也可以代位提起異議之訴。 | |||
=== 被告 === | |||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適格被告須為執行債權人或其權利義務承受人。這裡的債權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和有執行依據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債權人有數人的,應將數個債權人列為[[必要的共同被告]],以達到排除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的目的。 | |||
{{Doubt|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共同被告。|疑有誤}} | |||
如果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則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如果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主張,可以列其爲第三人。 | |||
== 起訴 == | |||
=== 事由 === | |||
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須具備異議原因,即對執行標的物有「有權或者其他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的權利」。無論案外人在執行標的物上存在的權利是否為物權,只要案外人不具有忍受強制執行的合法理由,就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結合民法的規定,案外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孳息]]收取權、[[債權]]、依法保全的標的物。 | |||
=== 時間 === | |||
一、案外人異議之訴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執行程序開始前提起的訴訟,為[[確認之訴]],非案外人異議之訴。 | |||
所謂[[執行程序終結]],是指: | |||
* 在給付金錢的執行中是指對於執行標的物的執行程序終結,即標的物經[[拍賣]]、[[變賣]],價金已交付債權人; | |||
* 在交付物的執行中,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交給債權人或解除債務人的佔有,使標的物歸債權人佔有,即為執行程序終結; | |||
* 在[[保全執行]]中,如保全執行轉化為本案[[終局執行]](《查封規定》第4條)或者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則保全執行程序終結。 | |||
二、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提出以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為前置程序,因此,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或者「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就喪失了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權利。 | |||
=== 管轄 === | |||
案外人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避免因其他法院管轄造成案外人奔走於執行法院與受訴法院之間,有利於減輕訟累,同時也便於執行法院查明事實,作出判決。 | |||
=== 方式 === | |||
案外人按照民事審判程序提起異議之訴,起訴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訴狀中列明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或不許對特定標的物進行強制執行。 | |||
=== 效力 === | |||
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原則上不停止強制執行。但法院酌情或依申請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的,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 |||
== 審理 == | |||
{{Doubt|案外人異議之訴依[[普通程序]]審理。|求證實}}案外人就其主張的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賴以存在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 |||
== 裁判 == | |||
法院審理結束,如認為案外人異議之訴有理由的,應當作出對某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或撤銷其執行程序的判決{{Doubt|,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並作出裁判。|求證實}} | |||
=== 效力 === | |||
法院認為案外人異議之訴成立並且判決生效後,執行程序就應停止,並且撤銷已經實施的執行行為。但執行標的物拍賣程序如已終結,而價金尚未交付債權人的,則不能撤銷已終結的拍賣程序。 | |||
== 參見 == | |||
* [[案外人異議]] | |||
*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 | |||
[[Category:訴]] |
2018年6月24日 (日) 09:15的最新版本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
与类似概念之联系与区别
与案外人异议之联系
《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按照《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先由执行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初步审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
性质
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案外人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时,可以通过异议之诉阻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救济之诉等各种学说,其中形成之诉为通说。
当事人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是确定的。
原告
该诉的适格原告须为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以及对该财产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因此,与执行当事人的一方对标的物有共有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该诉;案外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代位提起异议之诉。
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须为执行债权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这里的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有执行依据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债权人有数人的,应将数个债权人列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以达到排除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目的。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共同被告。[疑有误]
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主张,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起诉
事由
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须具备异议原因,即对执行标的物有“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无论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权利是否为物权,只要案外人不具有忍受强制执行的合法理由,就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结合民法的规定,案外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孳息收取权、债权、依法保全的标的物。
时间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程序开始前提起的诉讼,为确认之诉,非案外人异议之诉。
所谓执行程序终结,是指:
- 在给付金钱的执行中是指对于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即标的物经拍卖、变卖,价金已交付债权人;
- 在交付物的执行中,执行法院将执行标的物交给债权人或解除债务人的占有,使标的物归债权人占有,即为执行程序终结;
- 在保全执行中,如保全执行转化为本案终局执行(《查封规定》第4条)或者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则保全执行程序终结。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以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置程序,因此,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丧失了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
管辖
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避免因其他法院管辖造成案外人奔走于执行法院与受诉法院之间,有利于减轻讼累,同时也便于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方式
案外人按照民事审判程序提起异议之诉,起诉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诉状中列明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不许对特定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
效力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原则上不停止强制执行。但法院酌情或依申请提供相当并确实的担保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审理
案外人异议之诉依普通程序审理。[求证实]案外人就其主张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赖以存在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结束,如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应当作出对某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或撤销其执行程序的判决,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求证实]
效力
法院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成立并且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就应停止,并且撤销已经实施的执行行为。但执行标的物拍卖程序如已终结,而价金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则不能撤销已终结的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