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客體: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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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關係客體''' ,簡稱'''客體''',亦稱'''權利客體'''、'''權義客體''',係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包括[[物]],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及精神產品(即智力成果,如著作、發明等)。
<onlyinclude>[[ 法律關係客體]] ,簡稱'''客體''',亦稱'''權利客體'''、'''權義客體''',係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它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會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法律關係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繫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onlyinclude>
 
== 種類 ==
 
<onlyinclude>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髮展,其範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地變化著。總體看來,由於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物]],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及精神產品(即智力成果,如著作、發明等 )。</onlyinclude>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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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 ===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在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使得輸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現象大量出現;同時也產生了此類交易買賣活動及其契約,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身不僅是人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承載者,而且在一定範圍內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但須注意的是:
# 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販賣或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
# 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例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屬違法行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為。
# 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體)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一個較複雜的問題。它屬於人身,還是屬於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三方面分析:
# 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脫離人的整體時,即為所屬主體之人身本身;
# 當人身之部分自然地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脫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視為法律上之“物”;
# 當該部分已植入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
 
=== 精神產品 ===
 
[[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並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不同於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於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時它又不同於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或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非物質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 行為結果 ===
 
在很多法律關係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結果。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所產生的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這種結果一般分為物化結果與非物化結果兩種:
* 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勞動)凝結於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或營建物(房屋、道路、橋樑等);
* 非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而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通常為服務行為)過程所產生的結果(或效果 )。

2018年7月25日 (三) 08:37的最新版本

法律关系客体,简称客体,亦称权利客体权义客体,系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著。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权利人与义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精神产品(即智力成果,如著作、发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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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乃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依法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并满足其需要的客观世界存在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1.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2.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3.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

  1.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为所属主体之人身本身;
  2.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3. 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物化结果与非物化结果两种:

  • 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 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