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蓋然性: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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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亦稱「明顯優勢證據」證明標準,乃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亦稱「明顯優勢證據」證明標準,乃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 ||
== 法律依據 == | === 法律依據 === | ||
<onlyinclude>在進行理論探討和總結審判方式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確立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該條規定: | <onlyinclude>在進行理論探討和總結審判方式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確立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該條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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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雙方證據證明力大小的結果一經確定,即可採信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爭議事實的依據。</onlyinclude> | # 比較雙方證據證明力大小的結果一經確定,即可採信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爭議事實的依據。</onlyinclude> | ||
== 適用 == | === 適用 === | ||
<onlyinclude>在理解和適用上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時,需注意: | <onlyinclude>在理解和適用上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時,需注意: |
2018年8月5日 (日) 03:58的版本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亦称“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乃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在进行理论探讨和总结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这一条款被认为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条款表明:
-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件情况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
- 法院在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时,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是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否则,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当而无法判断时,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 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结果一经确定,即可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依据。
适用
在理解和适用上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