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onlyinclude>'''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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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爲送達。</onlyinclude> | 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爲送達。</onlyinclude> | ||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92條 | 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92條 之 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 日]],即視爲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