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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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 (一) 06:25的最新版本
范围与内容
委托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代理权撤回
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放弃代理权:辞去代理
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终止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无论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代理权终止:
- 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 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
例外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委托代理权终止之特别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托代理权终止:
- 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 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 代理权撤回。
- 代理人辞去代理。